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1〕198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完善专家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监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所需专家的推荐、遴选、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队伍的管理,组织专家的推荐、遴选工作,聘任所需专家,设立天津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组2个专业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以下简称:保化处),负责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聘用
第五条 专家的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公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