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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污水管网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投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集中支持地区的县及重点镇,各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污水管网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加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协议,明确“十二五”建设任务及市县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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