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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区域推进,干一个,完一个。我省列入国家集中支持的范围包括淮河、巢湖、长江中下游及南水北调等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的县和重点镇,以及江南、江北两个省管产业集中区。
  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我省整体推进范围包括各省辖市城区,以及新安江流域县及重点镇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包括县级市、县城、成建制撤县改区的市辖区以及远郊区县。
  第六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中央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控制投资额由财政部核定,建设任务包括“十二五”期间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
  中央补助控制投资额的6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安排项目时按照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控制下达。项目竣工后,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早建设、早完成任务,对利用自筹资金建成的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可用于项目资金归垫。
  集中支持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完成后,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省里统筹纳入整体推进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对集中地区的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资金安排,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轻重缓急原则,集中使用,滚动安排,逐批销号,确保干一个县(或镇),完成一个县(或镇)。
  第九条 集中支持地区在省级安排下达中央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对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建设,根据中央切块安排我省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根据审核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成长度、在建长度、投资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整体推进专项资金可用于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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