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1〕1112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城管局、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纳入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十二五”规划的项目,以及根据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其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范围。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