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158号)
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3月11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管线综合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管线测量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下管线测量包括地下管线现状探测、地下管线规划定线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且具备地下管线测量专业范围的测绘单位承担。
第五条 测绘单位在资质作业范围、作业限额允许范围内从事地下管线测量。禁止超越资质、作业范围或者转包、委托他人进行地下管线测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测量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者区、县规划局进行既有成果查询,避免重复测绘。
第七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测量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汇交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目录,并接受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下管线测量的成果数据应当符合《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DB/T 29-152-2010)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