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粪污处理系统开展生态还田试点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11]164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9-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09]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标准化畜禽场种养结合水平,加快发展循环农业,现就完善郊区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粪污处理系统、开展畜禽粪尿生态还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总体要求,以区县为建设主体,以协调落实畜禽场与周边农田布局为前提,使畜禽养殖无害化治理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相结合,重点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畜禽粪尿生态还田工程,实现畜禽养殖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建设目标
2011年,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中选择30个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重点提升完善资源化利用系统,实现畜禽场与农田粪肥输送设施有效连接,带动周边配套农田的综合利用,实现种养结合。项目建设向市级“三农”示范区、生态岛和中远郊等区域倾斜。
三、建设规模和内容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体现种养结合示范带动效应,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建设方案。单个粪尿生态还田建设项目的养殖规模和农田配置标准为:
1、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200亩以上;
2、奶牛场:年存栏奶牛200头/200亩以上。
项目以提升完善畜禽场与农田有机肥收集系统、连接系统为重点建设内容,具体包括厌氧池、田间池、粪尿输送管道、专用粪污运输车等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四、扶持政策
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粪污处理系统开展生态还田试点资金,采取由市、区县财政与建设单位共同投入方式实施,具体按照《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执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区县统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