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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
     2.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3.商品房标价牌

  附件1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         案名:
  备案房屋栋号:     套数:        面积:     平方米
  计价方式:       均价:    元/平方米     执行日期:

楼号

房号

建筑面积(㎡)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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