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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要将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内容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
  第十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明确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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