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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价检〔2011〕80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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