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85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皖水管函〔2011〕28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继续按原标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在批准河道滩地临时占用的环节,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在2年以内)河道滩地的单位收取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项目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物料等,每月每平米2元;
2.占用河道滩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每年每亩150元;
3.其它经营性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工程施工、考古挖掘,每月每平米2元,不足一个月按每日每平方米0.1元收取;
2.占用河道滩地布设管线,每月每米4元;
3.占用河道滩地勘察钻探施工,每米20元收取;
4.其它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三)占用河道岸线,每月每米4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不得两项同时收取。
二、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公益性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和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减免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有其他减免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各地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