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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维修工程、材料、设备购置,不得用于管理性支出。
  第十条 当年维修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集中安排用于项目库中其它维修项目。

第三章 维修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在安排年度维修项目时要突出重点,结合粮食收储的区域分布,从项目库中合理选择仓储维修项目,确保维修一批,完成一批,不留“半拉子”项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维修项目后,应尽快制定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安排、维修计划、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并按要求将维修方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各市、县粮食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对按规定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仓储设施维修内容主要包括:仓库房屋维修、仓库晒场地坪维修,以及仓储其它设施维护等。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除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原则上当年安排实施的项目必须当年完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各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维修改造具体内容,维修改造工程量、资金使用、工期、施工管理等。维修改造项目档案存市、县粮食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各市、县财政和粮食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维修工作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效益等。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备案,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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