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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0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于2011年8月底前,将2011年仓储设施维修方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仓储企业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执行政策性收储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油仓储企业(不包括中储粮油总公司直属库及中央储备粮油承储库点)。
  第四条 仓库维修专项资金以库点为单位,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各地要建立仓库维修项目库,根据当地粮油仓储设施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评测,将确需维修的项目分轻重缓急逐步纳入到项目库中,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配、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各地当年政策性粮食收购量、粮油仓储有效仓容量、省级储备粮油承储量、需维修仓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和上年度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采取因素法预分配专项资金,并向各地下达预分配资金额度。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粮食部门应根据预分配资金额度,确定维修项目并编制本地区维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各地上报的仓库维修方案进行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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