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建立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日常监管制度。对汽车租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对其营运车辆的设施、设备和企业服务规范实施日常检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租赁合同的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和承租人合法权益。通过安装电子标识等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加快汽车租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开展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研究制定诚信规范要求。
  (六)规范汽车租赁行业营运车辆标准。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取得《上海市租赁汽车营运证》,而新增的车辆额度只限用于购买小型客车。对于行业内既有的中型客车在报废更新时原则上应更新为小客车,确有业务需求的,企业主动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于行业内既有的大型客车,逐步更新为小型客车。
  (七)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统计分析。汽车租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准确地填报《租赁汽车服务供应情况月(年)表》。如行业主管部门因管理工作要求,需临时提供统计数据的,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的动向及发展趋势。
  三、切实保障乘租人合法权益相关措施
  (八)研究制定行业和企业服务规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各汽车租赁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服务规范,主动公开企业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提供待租车辆前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使车辆处于完好的待租状态。租赁期间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九)保护车辆承租人合法权益。汽车租赁企业需为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视情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十)严格规范汽车租赁代驾服务。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车辆租赁服务不配备驾驶员。客户确有需求的,汽车租赁企业可代为客户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约,由劳务公司向客户提供驾驶员,且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

lar_526399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