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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交客〔2011〕427号)


市运输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作为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在方便市民个性化出行、满足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汽车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保障汽车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科学把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定位和发展原则
  (一)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定位。汽车租赁是一个具备多个行业特征的复合性行业,通过车辆设备以及辅助劳务租赁的方式,提供特殊的出行设备及需求,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租赁中的长租业务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商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租赁服务。汽车租赁中的短租业务是指满足特定群体特殊交通需求且租赁时间较短的租赁服务。由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和交通消费习惯逐步转变,短租业务将会不断增加,汽车租赁对城市交通的补充作用也将随之增大。
  (二)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原则。
  --坚持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汽车租赁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新增额度通过招投标获得。
  --坚持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行业集约化经营,促进行业内部资产重组,鼓励骨干企业引领行业发展。“十二五”期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状况,逐年增加的租赁车额度将向品牌企业倾斜。
  --坚持市场化运作。汽车租赁行业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服务行业,需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在管理与服务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行业自律,畅通诉求渠道,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汽车租赁行业实行有期限经营。新增的租赁车额度采取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8年,如在经营期内车辆进行更新,则收回额度重新核准期限。适时制定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研究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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