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加强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规范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1〕4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行业数据标准,加强行业数据积累,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非车险数据采集和录入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保协发〔2011〕43号),并发布了第1号--企财险、机损险、公众责任险的数据标准,各财产保险机构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规范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录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执行
规范行业非车险信息采集和录入标准,是加强行业数据积累,实现行业数据共享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各财产保险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一是要严格按照数据标准的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二是要强化内部风险管控,督促所属各级分支机构规范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切实做好行业数据标准的贯彻落实。三是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数据标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省保险行业协会,不断提高数据标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监督,确保标准的规范落实
一是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行业力量,成立专门的技术小组,本着由易到难、逐步规范的原则,分期分批制定和发布非车险各险种承保理赔的行业数据采集和录入标准。二是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将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采集和录入的质量、规范问题纳入自律检查范围,不定期开展对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据标准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标准录入非车险承保理赔数据信息的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采取其它自律惩戒措施。三是我局将加强对行业数据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于2011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采集和录入真实性和规范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