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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2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我局决定在全辖区范围内实施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跟单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跟单监管"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目前困扰财产保险市场多年的"阴阳保单"、"截留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完善"四位一体"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能;三是有利于降低财产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跟单监管"制度由四项子制度组成,即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管理制度;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资金转账支付制度;理赔电话回访制度。
  (一)建立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制度
  从2011年6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在把保单、发票等重要保险单证交付客户之前,必须通过图像采集设备对其进行影像采集并存档。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保险单证客户联图像自动采集、加密、存储管理系统程序的开发工作,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各财产保险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复印、拍照等手工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影印留存。
  (二)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
  各财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11〕24号)要求:接受现金、刷卡、转账等各种交费方式;严格遵守到账出单的基本原则,确保本系统内新增车险应收保费为零;严禁保险机构、代理机构、业务员代刷卡行为,防范由于垫费行为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严禁利用长期未达账项虚假确认保费到账的行为,全面抓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实行资金转账支付制度
  从2011年6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与各类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以及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客户的赔款、批退保费支出要全部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鼓励各财产保险机构对个人赔款和批退保费实行实名转账支付制度。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车险一卡通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使用固定银行卡办理车险相关承保理赔业务,提高客户对银行卡的安全管理意识,杜绝发生"人卡分离"的情况,不断完善"车险理赔实名转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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