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正式启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网络教育培训系统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27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保监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的要求,我局于2009年6月放开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明确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所属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管理责任。但是,从目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情况来看,部分机构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能力较弱、培训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继续教育工作疏于管理、流于形式。为此,我局决定在辖区内推广上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网络教育培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系统正式上线启用,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各机构")应负责组织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通过该系统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各机构应完成2011年的36小时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从2012年开始各机构应组织完成当年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正式启用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通过系统参加培训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情况以系统电子证书记载信息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通过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避免出现因未参加继续教育造成人员批量脱落或为了换证集中参训的现象,确保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的持续稳定。二是各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切实履行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保证所属从业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达到规定的学时。接受后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三是各机构要明确教育培训工作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同时要做好系统的宣传推广工作。各保险机构对与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银行邮储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属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有义务、有责任组织其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