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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四、加强协作,促进银保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不断完善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省市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行业自律公约,不 断提高行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能力。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合作,通过队伍共建、模式创新、服务提升,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互惠共赢,健康发展。
  五、其他要求。
  (一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银行机构应于6月15日 前,将学习贯彻《监管指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重新修订的代理协议文本,分别报送辽宁保监局和辽宁银监局(各银行机构同时抄报辽宁保监局)。
  (二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组 织其认真贯彻落实《监管指引》和“通知”要求,并督促其于6月 15日 前,将学习贯彻《监管指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重新修订的代理协议文本,报 送辽宁银监局(同时抄报辽宁保监局和属地银监分局)。
  (三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 正式文件形式向辽宁保监局报送银保业务季度分析报告及报表(见 附件),并 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业务开展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合作银行及代理网点情况、本期及全年累计业务规模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情况、代理费用支付金额及方式等。
  2、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发生投诉的时间、投诉涉及到的保险产品名称、类型、合作银行名称、涉及客户数量、金额、投诉的内容及处理结果等。
  3、内控管理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专管员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单证管理情况及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等。
  联系人:朱 江 陈宁
  联系哓L诉乡: 22596576 22596564
  电子邮箱:jian叨u@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略)
  2、2011年~季 度银保业务统计表(保险公司)(略)
  3、2011年~季度银保业务投诉统计表(保险公司)(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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