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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5.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跨地域招生,自治区示范性民办学校面向全区范围招生。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1.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3.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民办学校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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