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1.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且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实行民办教育教师参照执行与事业单位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2.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3.依法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4.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对已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和税金及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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