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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2.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民办教育从自发发展纳入有序发展的轨道。

  3.突出重点。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支持社会资金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学校、有行业优势的中等职业学校、优势特色高等学校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学校。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4.规范发展。在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要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要以发展为目标,以规范为手段,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全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区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非营利教育项目,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2.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档案人事代理,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并将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计入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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