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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任务、实施“科教兴桂”和“富民强桂”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格局。

  三、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凡是法律允许的都大力引进,积极扶持;凡是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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