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347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根据保障性安居的建设特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下同)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在保障性安居建设活动中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并提倡实行优质优价。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特别是区(市)县勘察单位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安居建设水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