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辽财税〔2011〕415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不含大连):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做好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0年度全省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根据《辽宁省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代表本地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的中直、省直企业等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
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辽宁省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等4个文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会议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