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通知
(辽财非〔2011〕410号)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关于重新申请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收费立项的报告》(公沈消研〔2011〕28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上缴省国库,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