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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证、殡葬服务和房地产交易收入及支出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四)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问题。各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各种形式的非法票据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财务核算中的财经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挪用、侵占、转移和私分国有资产,乱列支出,乱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公款旅游等各种财经违纪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非税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由各市及绥中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开展自查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及绥中县进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在各市及绥中县自查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及绥中县自查的情况,抽调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和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及绥中县进行重点抽查。沈阳市、抚顺市和辽阳市不再单独组织自查,由省、市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为各市及绥中县自查阶段。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1年7月25日起为省重点抽查阶段。
  五、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三项收入及支出”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三项收入及支出”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组织专业监督检查力量开展自查。同时,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重点抽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按时报送自查工作报告和报表。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务于7月25日前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自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自查工作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开展自查的实际情况,包括自查出的财经违纪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纠正结果或意见,自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应如实反映自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三)加大自查工作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自查中发现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及时纠正。自查中查出的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自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在自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非税处联系。联系人:监督检查局任汹涛、赵淑平,联系电话:024-22830032、22825709;非税处赵智军,电话:024-2270278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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