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十二五”期间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1.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发展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优先保障范围,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加大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薄弱地区教育投入。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同时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为义务教育从基本的“保运转”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保障。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将学校所有收入,包括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专项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2.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确保校舍达标安全。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编制所辖地区义务教育布局调整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科学选址,按需确定学校规模。市、县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学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和要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规划设置中小学建设用地给予落实,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现有中小学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切实保护中小学校合法权益,保证中小学校稳定发展。
落实城镇住宅小区学校配套建设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新建小区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规划建设学校。面积和人口较少的小区,由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学校。城镇住宅小区学校配套建设必须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好的小区配套学校,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工作督查,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学校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未按规定建好小区配套学校的开发单位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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