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范围。
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监察机关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室的工作人员。
五、评比名额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50个,其中: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15个;
2.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5个;
3.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30个。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105名,其中: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5名;
2.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0名;
3.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50名。
六、评比条件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的基本条件。
1.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晰,工作经费单独列入本级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政务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责任制”。
3.理顺内设机构职能关系,加快部门内部审批职能调整,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应进必进”。
4.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科学化和无差异化。
5.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辖区内3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
6.评比年度期间,即办件和承诺件100%按时办结,所有办件零投诉、零问责。
7.评比年度期间,每年年度评议率达90%以上,满意率达98%以上。
8.统一采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和电子效能监察监督管理体系。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的基本条件。
1.在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高,所办业务无超时、无问责。
3.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