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务服务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在全区政务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为了做好全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通过表彰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优秀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创先争优”氛围,推动我区政务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评比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和成效的原则。
三、评比时间
从2011年起,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四、评比项目和范围
(一)评比项目。
1.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
2.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
(二)评比范围。
1.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