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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4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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