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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一)执行新准则的时间和范围
  新准则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四个部分构成,适用于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中型企业。我省未执行新准则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部执行新准则。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按照统一会计政策和编报合并报表的要求,集团内小企业也应执行新准则。执行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准则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制度。执行新准则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准则实施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和安排。企业要成立准则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早研究、早布置、早准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会计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新准则的有效执行。
  (三)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准则
  新准则与原准则(或制度)相比,无论在体系、内涵,还是理念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要积极组织选派业务骨干人员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准则培训班,要为业务骨干人员学习新准则创造条件和机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尤其是要深刻领会和运用好新准则的理念、精神实质和内涵,灵活有效地解决本企业的实际问题。
  (四)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
  按照新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存在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五)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核实,各类存货、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要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准则奠定基础。
  (六)及时修改完善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要根据新准则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等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本企业会计制度,报经企业管理层或有关机构批准通过后,作为本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依据和标准,同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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