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辽财会〔2011〕214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不含大连),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
“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实施,已取得显著效果。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财会〔2010〕1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新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新准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程,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执行新准则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或有事项、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政策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关于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的规定,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执行新准则有助于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新准则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目标,系统地规范了财务报告体系和信息披露要求,全面强调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不仅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而且对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效性、降低资金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执行新准则有助于促进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在财政部的积极推动下,新准则不仅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而且实现了与香港会计准则的等效,并得到欧盟的等效认可,这将直接减少我国企业在境外融资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有力地推动我国企业以更低的成本贯彻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认真准备,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