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财监查〔2011〕3号)
铁岭地区13家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对铁岭地区13家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检查目标:以贯彻落实两大准则体系及巩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为目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检查原则: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依据,按照“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检查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铁岭地区13家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内容: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类业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截至监督检查日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
三、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一是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采取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和省财政厅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二是省财政厅将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的情况,抽调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实地检查。对执业质量的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业务档案,对综合方面的检查采取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检查时间:一是自查自纠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时间为6月15日-7月15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省财政厅于8月中旬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1.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7月30日前上报以下表格及文字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见附件4);
(4)审计业务清单(见附件5);
(5)验资业务清单(见附件6);
(6)其他业务清单(见附件7);
(7)自查自纠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及注册会计师人员变动情况;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在报告中提供被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时间和整改情况;执业质量方面:一是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三是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重要的审计证据是否收集充分适当,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充分恰当;四是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