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经信委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上报省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
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要为申报项目建设提供必备条件,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多方市场主体参与项目运行和利益共享。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及省经信委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受奖励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追回省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园区)以后年度的项目申请(获得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于2011年3月1日联合制定印发的《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检测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1〕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