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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1〕421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经信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展销会补贴、省示范产业集群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
  2.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
  3.各市承办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销会;
  4.对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示范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进行奖励;
  5.支持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补贴和奖励。
  1.无偿资助: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省财政按照项目核定后有效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建设特殊研究与检测环境等方面。
  2.补贴:经省政府认定,各市承办的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销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举办展会支出的相关费用,核准后不足100万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3.奖励:经省政府批准,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奖励园区数量及金额一年一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方面,不得用于单位及个人福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要件

  第六条 申请公共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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