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备案的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通知市财政局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对两年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产业研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产业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考核结果做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凡不按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将调减直至取消该地区的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和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经市财政批准,并报省财政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向各市财政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各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