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用于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培训费、鉴定验收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为组织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检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而进行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评审会议费、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及维护费、审计检查、培训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在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额度的2%从严控制。
第四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八条 申请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辽宁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并在省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三)财会管理机构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
第九条 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因素,分配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要根据本地区经济总体规划,结合企业特点提出年度资金重点, 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分配资金、公示等工作,不得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要根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等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及本地区发展要求,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各市要在项目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产业研发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