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明;(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6)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7)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8)单位任职证明;(9)论文或著作;(10)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需注明主持或参与程度,并加盖公章);(11)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注明是主持或参与);(12)获奖证书;(13)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及业绩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装订。《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单独装订;《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与业绩材料,按照网上提供的材料目录顺序编号后,装订在一起。装订要紧密结实,所有证书及材料需装入档案盒内,盒内需有详细的申报材料清单,所列顺序与上述顺序一致。
2.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上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3.单位公示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4.材料申报及初审
(1)市级(含市)以下及中直申报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市级财政部门要同时报送《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201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2)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需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201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送到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仅对各组织单位,不对申报者个人。
报卷时间: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考评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