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好评;
(4)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本人系等级奖项内额定获奖人员,下同),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5)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能够依照《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或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从事专项审计工作5年以上的专项审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及市以上重点工程造价审核项目3个以上,承担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审计项目2个以上;
(2)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申报者需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及有关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注明本人参与工作项目的程度,连同佐证一并由出证单位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证明。
免试外语、计算机的,需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免试证明。
(六)论文或著作要求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期刊,下同),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