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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八)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三)项目评审完毕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其最终处理结果应抄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预(概)算、决(结)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对审减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暂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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