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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以及项目招标的合规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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