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
(皖价服函〔2011〕62号)
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降低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适用期的函》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规定,现就你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是指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你公司电子认证服务收费中相关证书开户费、年维护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见附件)基础上,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数字证书介质由用户自行选择,如由你公司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你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委托方委托办理有关电子认证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根据财综函〔2011〕14号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意见的通知》(厅〔2005〕36号)在推介你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过程中,严禁与企业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挂钩,不得将企业登记信息等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以需提供电子签名认证等名义,强制推介,增加企业负担。
三、你公司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相关依据等内容,并到我局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文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我省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安徽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