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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皖价检〔2011〕6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质量提升活动的通知》(皖价检〔2011〕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申领、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是全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公务的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证件。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换发和申领执法证工作,严格把关,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执法证的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领取执法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为保证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价格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执法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检查岗位或退休的,应及时将所持有的执法证件上交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换发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条件。
  (一)换发和申领的范围和条件。
  1.2004年申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目前仍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编在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价格监督检查证有效期超过5年的,属换发范围;
  2.2009年后调入或新录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编在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属申领范围;
  3.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二)换发和申领的程序
  1.申请。换发和申领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申请表》(附后)。
  2.审核。由省物价局审核申领资格。各市、县请于4月30日前向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报送以下资料,逾期不报的单位省局将不予办理。
  (1)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此表所登记的人员为单位所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不须换发和申领价格行政执法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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