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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皖价服〔2011〕6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价格条例》,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确保《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服务价格登记证》是经营者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执收的合法凭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收费监管的一项法定制度,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经营者服务价格执收公开、公正、透明的重要措施,对于净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推行的有关衔接工作,向管理相对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制度推行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并确保平稳有序。

  二、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范围。《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核发范围暂定为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三、明确原《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年底为换发《服务服务价格登记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新办和需变更《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一律启用《服务价格登记证》,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要在过渡期内更换完毕,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间,两证同时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作废。

  四、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印制样式。《服务价格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核发,严禁违规印制《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并作为购买票据的凭证;副本用于亮证执收、年审及其它用途。

  《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分正本证号和副本证号,编号为“皖价服证********号”,前**为市代码,具体为:省直00,合肥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淮北05,马鞍山06,安庆07,铜陵08,黄山09,阜阳10,滁州11,宿州12,六安13,宣城14,巢湖15,池州16,毫州17;后**为市辖县(区)代码,由市物价局确定,最后****为登记证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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