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支持企业上市。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理顺投资关系和解决有关登记管理中的遗留问题。

  十、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十一、放宽法定代表人资格限制。对无投资关系的外籍和持中国护照的境外人士,允许担任内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十二、放宽外资投资企业出资人条件限制。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和协议,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允许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资。

  十三、放宽公司经营期限。允许经营期限申请登记为永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

  十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际”字样。对于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和“国际”字样。

  十五、允许企业突出字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行政区划后置;允许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其名称简称作为字号。

  十六、允许“一址多企”。对信息、咨询、电子商务和股权投资及管理等企业,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允许分支机构与主体企业在同一地址登记注册。

  十七、允许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公司无违法行为,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到位困难的,依其公司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十八、允许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设立或入股公司。

  十九、允许债权转股权。股东可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进行出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