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抓环境,促提升”工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沈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户。对各级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筹建结束后,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试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允许投资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三、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允许总部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四、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对园区内暂时无法提供有效住所文件的,可由园区管委会出具房产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园区内对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装备制造企业,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即可核发营业执照。

  五、支持全运会项目建设。对建设和服务全运会的企业,在核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时可体现全运会特点,特事特办,并加大对建设和服务全运会的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

  六、支持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帮助理顺投资关系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允许以净资产出资。

  七、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2000万元以上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其中现代服务业、涉农企业和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以上且有2个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1000万元以上即登记为企业集团。

  八、支持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毕业3年内的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