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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1.实行阳光监督。县级农发部门在项目立项环节,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召开拟立项项目所在地农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和充分尊重农民意见,对拟向上级申报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项目建设环节,要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及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农民监督员姓名及电话、省市县三级农发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2.建立立报立查制度。对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反映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问题,各级农发部门在接到问题反映的当天,必须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农发部门报告情况、报送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加强监理管理。市级农发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理。要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职责,并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监理质量保证金。监理单位要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人员,每天住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旁站式监督、记好监理日志。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履约情况监管,每月开展一次监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合同,扣除保证金,由此产生损失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4.强化农民监督。建立农民监督员制度。每个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成立3名以上的农民监督员小组,其中1名村干部担任组长,两名以上农民代表。农民监督员主要对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工程数量与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和跟班监理等进行监督。配合现场监理、县级农发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农发部门报告。

  加强农民监督员管理。市级农发部门每年开展两次农民监督员集中培训,实行持证监督。县级农发部门要与农民监督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要对农民监督员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撤换,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所需费用由省农发局安排。

  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县级农发部门领导担任,对项目实施和全程规范化管理负责。实行项目建设质量专管员制,每个土地治理项目确定一名县级农发部门人员担任建设质量专管员,对项目建筑材料、施工工艺与流程、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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