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卫生质量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消“卫生质量检验费”项目后有关问题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89号)明确要求,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卫生部门执收的卫生质量检验费项目。我省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卫生质量检验不得收取卫生质量检验费。
二、卫生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实施的卫生质量检验,不属于政府行为,应体现自愿有偿原则,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中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收费”项目收费,应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