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专用收据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22号)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式样详见附件),适用于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征收机构在收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向缴费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开具。此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
二、《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领购按照现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体制执行。各市财政局自6月10日起到我厅综合处集中领购,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领购,票据使用单位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每次领购量不超过6个月的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票据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管理,确保票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