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六、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保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七、部门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行政管理工作;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公示制度的落实;负责将门诊统筹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负责推进区(市)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
发改、审计、教育、信息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门诊统筹的相关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经办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门诊统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卫生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八、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施行后,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继续按《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本市原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